有人说在校大学生不能签劳动合同,是不是呢?

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郭小武(化名)是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2014届毕业生。2013年10月与江苏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为3年。2014年8月,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对此持有异议,于是提起仲裁请求,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。仲裁委以郭小武签订合同时系在校学生,不符合就业条件,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,裁决劳动关系不存在,后经二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。 公司以及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不成立,理由不充分。根据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: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为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”但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,并不能据此否认在校生的劳动权利,推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。因此,郭小武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,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,双方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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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不是,过了试用期为他工作,就可以要求签立合同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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